为贯彻落实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理事会制度的通知》精神,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,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(试行)》及学校章程,建立和完善理事会制度,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,形成社会参与、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。为维护理事会及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、规范理事会活动及成员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(以下简称“理事会”)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,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,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、协商、审议与监督机构,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、民主监督、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。
第二条 理事会在以下事项上发挥作用:
(一)密切社会联系,提升社会服务能力,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;
(二)扩大决策民主,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,在决策前,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;
(三)争取社会支持,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,探索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;
(四)完善监督机制,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、评价机制,提升社会责任意识。
第三条 理事会所在地:山东省日照市烟台北路16号(邮政编码:276826)。
第二章 理事会的构成
第四条 理事会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:
(一)学校举办者、主管部门、共建单位的代表;
(二)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,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,教师、学生代表;
(三)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、行业组织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;
(四)杰出校友、社会知名人士、国内外知名专家等。
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,可分为内部理事和外部理事,外部理事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。职务理事由理事单位委派;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。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,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。各理事会单位原则上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会理事,推荐的代表一般由理事单位的负责人担任。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理事会的工作及有关活动。
第三章 理事的条件、加入、更换和退出
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、在相关行业、领域具有影响力;
(二)熟悉并遵守国家法律,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;
(三)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,积极关心、支持学校发展;
(四)具有履行职责的知识、能力和愿望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;
(五)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;
(六)身体健康。
第七条 凡自愿参加理事会的地方政府、行业组织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,由学校初审或征询意见后向理事会推荐,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即为理事会理事,由理事会颁发证书。
第八条 理事单位如需要更换代表人选,应书面通知理事会;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九条 理事单位要求退出理事会的,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,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,方可办理相应手续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
第十条 个人理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,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资格方可终止。有下列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照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。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状况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损害理事会的声誉和利益,情节严重,经劝告无效者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章 理事会的职责
第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、章程修订案;
(二)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;
(三)就学校发展目标、战略规划、专业建设、课程设置、年度预决算报告、重大改革举措、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;
(四)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、校企合作、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,提出咨询建议,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;
(五)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、整合资源的目标、规划等,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;
(六)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,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,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;
(七)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。
第五章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的职责
第十二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理事会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二)主持召开理事会;
(三)组织实施、督促检查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;
(五)提出正、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建议人选;
(六)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;
(七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代理理事长行使其职权。
第六章 秘书处的职责
第十四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负责筹备组织理事大会,起草会议文件;
(二)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;
(三)负责校企合作及产学研结合方面的工作;
(四)负责各理事单位的技术咨询服务、联合开发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;
(五)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;
(六)负责完成理事长、理事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七章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
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表决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及活动情况享有知情权;
(三)对章程的修改、发展规划、合作方针、目标实施等理事会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,对理事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;
(四)有权使用“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”的统一标志,并可在向理事会秘书处申请批准后以理事会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;
(五)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和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,并可获得在教育、实习、招生、就业、师资、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;
(六)有参与理事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;
(七)具有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权利;
(八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六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本章程,遵守有关规章制度,遵守理事会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;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四)向理事会通报工作,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;
(五)树立理事会良好形象,保守理事会秘密,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;
(六)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,并承担实质性工作;
(七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八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 理事会代表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,理事可以连任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由正副秘书长组成。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秘书处设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党委(学院)办公室,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、联系理事会成员、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。秘书处设对外联络组、校企合作工作组、社会服务工作组等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常务副理事长一至两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一名。
第二十条 理事长人选可以由学校提名,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;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。
第二十一条 正、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大会确认通过。
第九章 理事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,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,保障各方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,自主发表意见,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达成共识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决议重大事项时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建立例会制度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,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长提议,讨论通过可临时召开理事会。在召开理事会期间,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,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议程序:
(一)确定会议议题,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;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含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(五)制作会议记录等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学校的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、列席人员、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会议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条款与国家的法律、行政法规不符的;
(二)章程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。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秘书处。